阜阳著作权登记代理
我们在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软件名称和他人已经登记的软件名称一样或相近,这样我们的软著还可以申请吗?温州著作权登记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软件著作权的软件重名情况。
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名称可以重复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软件开发完成后形成的开发文档、设计文档、用户手册、源代码、目标代码等都是属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但是软件名称、思想、处理过程等则不属于其保护范围。
因此,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名称与已登记注册的软件名称是可以相同或者相似的。比如以下通过软件著作权查询的由不同著作权人开发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同一个公司申请的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名称可以重复吗?同一个公司或自然人申请软件著作权时,如果软件之前已经登记了软件著作权,再用相同的软件名称申请软著时,这种情况属于软件版本升级登记。
软件版本升级登记软件名称一样,但版本号不一样。软件版本升级登记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时,软件作品说明应该勾选修改,而不是原创,同时应该提交软件升级功能说明。软件名称应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有一种情况要特别注意,就是当他人软件名称中包含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为了避免损害对方的商标权,造成侵权纠纷,软件名称不应该包含他人的商标名称。比如我们已经注册”xxx“商标权,那么他人就不能在软件名称中包含xx字样,否则就侵犯了我方的商标权。
软件名称侵犯他人商标权在APP软件和游戏软件领域占比偏高。由于APP软件和游戏软件的名称一般是简短明了,更容易和他人已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名称和商标重复。因此在APP软件和游戏软件的命名上,建议事先进行软件名称重名查询,同时做好自己软件名称的商标保护工作。
如今人们都在主张自身的权利,在行业高速发展过程中,软件行业也是层出不穷,想要在开发新软件之后,得到一定的保护彰显身价,那么很有必要进行权利的申请,接下来的小编为您分享一下,我们为什么要申请软件著作权?我们为什么要申请软件著作权?
1防抄袭明确权利所属,作为法律保护的依据,打击盗版、抄袭。假如APP没有申请软件著作权,没有受到保护,很有可能面临:剽窃别人将你自主开发的软件占为己有,或者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法将你的软件署名自己的称号并发行登记。仿制也就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直接侵犯了你正版软件市场利润。私自使用、转让别人可以不经你授权使用你的APP,如私行修正、翻译、注释、转让你的软件并进行市场获利。
2无软著登记,打官司成本高当你的APP软件已被别人抄袭,侵犯。想要通过法律诉讼、打官司的方式来挽回,不仅会造成时间、金钱上的损失。更有可能因为你的软件没有申请过软著、没有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诉讼不成功,得不偿失。
3APP上架应用市场必备APP在主流应用市场上线审核时,大多要求提交著作权文件。自2017年9月29日起,应用宝上架APP应用陆续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证",时至今日,很多安卓市场也必须提供软著证。比如OPPO应用商店,360手机助手,百度应用,华为应用市场,小米市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通过以上内容的详细分享,相信朋友们也能够知晓,我们为什么要申请软件著作权?在进行申请过程中要提前准备好各项审核资料,还有在提前了解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办理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规定,这样才能够及时办理软件著作权。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变更手续需要的资料有哪些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公司名称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1)填写《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申请表》,其中“变更理由说明”栏务必填写清楚;
(2)完整的工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3)原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
(4)新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
(5)下载《代理委托书》,填写软件名称并盖好公章;
(6)单独用A4纸写一份《变更理由》,加盖公章。
2、软件名称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1)填写《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申请表》,其中“变更理由说明”栏务必填写清楚;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
(3)原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份;
(4)单独用A4纸写一份《变更理由》,加盖公章;
(5)下载《代理委托书》,填写软件名称并盖好公章。
电影通常由语言、故事、结构、思想、角度、情绪和镜头等元素构成。一部完整的电影通常包含了时间、地点、人物、主题和故事情节等要素。电影开拍之前首先要有一个剧本,然后演员在导演的指导下来演绎剧本中的故事情节,进行剪辑、配乐、混音和出字幕等后期制作,最后就是发行。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摄影师和音乐作词、作曲人等都参与电影作品的拍摄、制作过程中。那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谁呢?电影作品是一个比较特别的作品类型,这是因为摄制电影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要有提供资金和组织拍摄的制片人,要有电影脚本(包括改编和直接创作的剧本和音乐、作词等),要有导演、摄影、演员、特技设计、美工(包括服装、道具设计)、灯光、布景等。
同时,电影作品的参与人基本上都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那么,如何协调电影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与制片人的关系,是解决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核心问题。我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考虑到制片人在电影的拍摄、制作和发行这整个商业运作中,投入了巨额资金,在可能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商业风险,所以,《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从理论上讲,是将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另外,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著作权法》承认电影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其享有在电影作品上署名,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电影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其创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因此,《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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