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音乐作品著作权形式有哪些?

联系我们

  • 温州志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龙湾区音乐作品著作权形式有哪些?

龙湾区音乐作品著作权形式有哪些?

作者:温州志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9 08:33:07

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需要备案?若是需要的话,那此时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办理备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需要备案?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需要备案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流通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流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早在一九九一年就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一九九二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实施使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更具有可操作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具有公示作用。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后,登记部门的文件记载了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如果发生软件著作权的纠纷,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有利于诉讼程序中对软件著作权进行鉴别和对权利归属的推定,有利于调查取证。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的继承者、受让者。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软件著作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人或者软件著作权人之一是外国人时,应当按照该外国人所属国家与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例或者共同缔结的双边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软件著作权备案要什么材料如果要申请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当向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二份,同时还应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个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单位申请时,提交单位营业执照。

(二)如果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签订有关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协议,还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该书面协议。

(三)如果申请人利用他人的软件而开发的软件修改本或合成软件是经原软件著作权人同意或者授权的,在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当提交原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书或者授权书。

(四)软件著作权的权利继承者、权利受让者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权利继承证明文件和权利受让证明文件。

版权_著作邻接权_著作邻接权的内容

在生活中,相对于著作邻接权,著作权更加广为人知,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聊聊著作邻接权的事,让大家对它能有更加深刻的了解。

一、著作邻接权的概念著作邻接权是著作权的一种类型,是指著作邻接权人的权利。著作邻接权人是指作品传播者,如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艺术表演者等。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活动过程中,对其为传播作品而创作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二、著作邻接权内容传统的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三种权利,但不同国家对邻接权种类的规定又不尽相同,如德国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除上述三种权利外,还包括特种版本权、照片摄制者权等;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的邻接权除上述三种权利外,还包括录像制作者权、卫星播放及有线转播者权。我国著作权法的邻接权除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三种权利外,还包括录像制作者权、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我国是非常重视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于我国的著作权法也是标志着所有权的使用,可以保护作者的正当利益,也可以宣传正当权益,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为什么要保护软件著作权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吧。

一、为什么要保护软件著作权(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二)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为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著作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身权的财产权,这就为作者进行再创作提供了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著作权法》禁止以剽窃、篡改、假冒等不法行为侵害作品,这为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尊重创作者的创作成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当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受到了法律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更多更好的作品就会不断推出,新的作者也会成批地涌现出来,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就一定能兴旺发达。(三)从调整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看,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也要保护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还要保护公众进行学术活动和掌握知识、分享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成果的权利,一部作品创作出来,通常不是为了自我欣赏,它要与公众见面,以某种物质形式为广大公众所使用,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也要学习、吸收和借鉴前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别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因此,其作品包含着他人的劳动,除了传播者根据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外,公众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也有权利使用作品,鼓励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鼓励广大群众参加各种文娱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也是国家的宏观利益,为此,对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作必要的限制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规定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三者的利害关系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四)实行著作权法律保护,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我国是拥有四大发明的文明古国,早在南宋时,我国就已经有了著作权保护的观念,但到了近代,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落后了,为了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开展国际软件著作权贸易,我国《著作权法》吸收了国际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等,这对于我国有效地参与国际文化交流,从交流中吸收别国的优秀文化成果,锻炼我国的作家队伍,促进我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软件著作权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软件著作权转让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将软件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软件著作权的软件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软件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软件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软件著作权人,转让软件著作权俗称卖断或卖绝版权,在允许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软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在有些国家,软件著作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软件著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国家,软件著作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软件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软件著作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软件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软件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例如,将出软件著作权转让给出版社,将表演权转让给表演团体,将录制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广播电台,等等,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例如,转让人将翻译权中的法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甲出版社,将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乙出版社,将德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丙出版社,等等,软件著作权转让也可以是分地域的,例如,同是英文版翻译权,转让人将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美国一家出版社,将亚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印度一家出版社,将欧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英国一家出版社,等等,从不同国家的情况来看,软件著作权转让可以是永久的,即整个软件著作权保护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内若干年的,有期限转让与专有许可使用是有区别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那么,如何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手续呢?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著作权质权合同》后,合同双方共同去国家版权局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具体流程如下:提交著作权质权登记材料——国家版权局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国家版权局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公告。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五)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

(六)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权合同;

(七)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国家版权局应当予以受理。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国家版权局不予受理。上述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国家版权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予以登记,并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发放《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国家版权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版权所有:温州志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