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音乐版权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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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音乐版权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温州志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4 08:18:32

电子出版物_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

一、什么是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电子出版物与传统纸张出版物相比具有不同的特性:信息量大、可靠性高、承载信息丰富,具有较强的交互性,制作和阅读过程需要相应软件的支持。

二、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问题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关于发表权问题著作权法中已经对“已发表”和“未发表”作品保护的区别进行了严格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发表”的规定是,在网络上传输作品被称为“发表”。但被称为“发表”的网络传输作品是有条件的:第一、由作者授权后在网络上公开的作品。第二、作品须在较大范围内被公众得知。第三、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如果作品已经以其他方式公开过,即便第一次进人互联网络,也不被视为发表。因此在判断是否侵权、确定解决方式时,电子出版物的网络传输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发表”的要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有关数字化复制权问题在制作电子出版物时,必须对原始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即把所有信息都用数字技术进行加工处理、数字技术的应用、网络媒体的传播又引起了复制权问题。目前,理论界对作品数字化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是著作权中的复制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

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有关合理使用问题世界各国的现行著作权法中都对“擅自复制”作了禁止性规定,以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义在不同程度下允许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充分体现了通过著作权法来平衡版权拥有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立法精神在传统的印刷和传播途径中,高成本、长周期以及受较强地域性限制等因素使得个人的合理使用还不足以给著作权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影响。

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我国是非常重视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于我国的著作权法也是标志着所有权的使用,可以保护作者的正当利益,也可以宣传正当权益,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为什么要保护软件著作权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吧。

一、为什么要保护软件著作权(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二)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为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著作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身权的财产权,这就为作者进行再创作提供了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著作权法》禁止以剽窃、篡改、假冒等不法行为侵害作品,这为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尊重创作者的创作成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当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受到了法律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更多更好的作品就会不断推出,新的作者也会成批地涌现出来,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就一定能兴旺发达。(三)从调整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看,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也要保护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还要保护公众进行学术活动和掌握知识、分享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成果的权利,一部作品创作出来,通常不是为了自我欣赏,它要与公众见面,以某种物质形式为广大公众所使用,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也要学习、吸收和借鉴前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别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因此,其作品包含着他人的劳动,除了传播者根据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外,公众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也有权利使用作品,鼓励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鼓励广大群众参加各种文娱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也是国家的宏观利益,为此,对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作必要的限制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规定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三者的利害关系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四)实行著作权法律保护,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我国是拥有四大发明的文明古国,早在南宋时,我国就已经有了著作权保护的观念,但到了近代,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落后了,为了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开展国际软件著作权贸易,我国《著作权法》吸收了国际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等,这对于我国有效地参与国际文化交流,从交流中吸收别国的优秀文化成果,锻炼我国的作家队伍,促进我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软件著作权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软件著作权转让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将软件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软件著作权的软件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软件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软件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软件著作权人,转让软件著作权俗称卖断或卖绝版权,在允许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软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在有些国家,软件著作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软件著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国家,软件著作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软件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软件著作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软件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软件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例如,将出软件著作权转让给出版社,将表演权转让给表演团体,将录制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广播电台,等等,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例如,转让人将翻译权中的法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甲出版社,将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乙出版社,将德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丙出版社,等等,软件著作权转让也可以是分地域的,例如,同是英文版翻译权,转让人将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美国一家出版社,将亚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印度一家出版社,将欧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英国一家出版社,等等,从不同国家的情况来看,软件著作权转让可以是永久的,即整个软件著作权保护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内若干年的,有期限转让与专有许可使用是有区别的。

软件著作权登记后是否可以改名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后是否可以改名

软件著作权登记后可以改名,署名权,即作者表明自己是开发者身份的权利,署名权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所开发的软件上署名,决定署名形式,诸如真名、笔名、匿名、假名等,同时也有禁止非软件开发者在软件上署名的。

未经合作开发的人同意,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开发的软件发表仅署了自己的名字,或者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开发的软件署名发表或者涂改他人署名,均侵犯了他人的发表权和署名权。

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不仅体现在权利人在原作中行使也可在软件的演绎作品中行使,例如:某软件原用fortran语言写成源程序,经该软件著作权同意后他人可将该软件源程序改用pascal语言写成,而原软件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在新的演绎软件上署名以表示自己是该软件开发者的身份。如果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对其开发的软件进行修改,则原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在修改本上标示系根据原软件改编。

二、什么是软件作品发表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1、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2、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出租权、出租权、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等。

发表权是指将软件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软件著作权人最基本和首要的。因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从软件首次发表开始计算的,著作权人如果不行使发表权则其他各项权利均无从行使,这种潜在的权利也并非都是无期限永久存在的,《软件保护条例》只规定了软件开发者的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各项权利的保护期为软件首次发表后的25年。《trips协议》规定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如果某作品的保护期并非按自然人有生之年计算,则保护期不得少于经许可而出版之年年底起50年,如果作品自完成起50年内未被许可出版,则保护期应不少于作品完成之年年底起50年。

三、申请登记名称变更申请人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作品的作者可以自行向版权局申请温州版权登记,申请版权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交相应材料,版权局进行核查后符合规定的,会向申请人发给作品登记证,那么版权登记的代码会被公开吗?

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后,版权登记的相关信息是会进行公开的,公众可以申请查询。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第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国家版权局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版权局。

第十二条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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